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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小娜与王丽宾、张晓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娜,王丽宾,张晓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672号原告:郑小娜,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9日,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王丽宾,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日,住唐河县。被告:张晓东,男,汉族,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娜与被告王丽宾、张晓东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无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娜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小娜负担。审判员  王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香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