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小娜与王丽宾、张晓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娜,王丽宾,张晓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672号原告:郑小娜,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9日,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王丽宾,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日,住唐河县。被告:张晓东,男,汉族,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娜与被告王丽宾、张晓东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无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娜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小娜负担。审判员 王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香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