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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9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奇庆与黄水清、黄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奇庆,黄水清,黄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91民初273号原告:李奇庆,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黄水清,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黄亚男,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水湾大厦*层*单元**单元*层**单元***房。法定代表人:毛育军。原告李奇庆与被告黄水清、黄亚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奇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奇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天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