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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四川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四川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310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强。委托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东海路113号1幢。法定代表人谭家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义路,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四川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701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 永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刚(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