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2794号原告: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75903235C),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69号华荟商务大厦520室。法定代表人:季建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德庆,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82798768X),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禽蛋市场,衡井公路南侧二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刘建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潮,男,公司员工。原告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彩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酷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德庆,被告德邦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酷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德邦物流支付运费等运输费用529元;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4日,原告酷彩公司与被告德邦物流订立运输合同,由德邦物流负责将酷彩公司托运的一台液晶拼接屏从秦皇岛市海港区运送至南京市江宁区,运费、包装费、保价费等运输费用共计529元。原告在保价声明中声明货物价值15000元。但货物到达江宁区后,原告在支付了运费529元后,却在提货时发现液晶屏破损,无法使用。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德邦物流辩称,一、原、被告间的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将原告托运的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后收取相关运输费用,原告无权要求返还;二、原告诉称的货物损失13000元并未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等交易证明;三、不能确认诉称的液晶屏破损系被告运输途中导致,可能在原告托运前破损已经存在。综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酷彩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在被告德邦物流处办理了一台液晶拼接屏及相关配件的托运手续,单号为309643814,发货地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收货地为南京市江宁区。运费、包装费、保价费等运输费用合计529元,保价声明载明的价值为15000元。货物运送至南京市江宁区后,酷彩公司凭提货单前往德邦物流提货时支付了529元,但验货时发现液晶拼接屏破损,故在运单上注明“大屏破损”。审理中,原告酷彩公司提交于2016年5月4日与案外人南京义徕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徕晟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一份,载明酷彩公司向义徕晟公司采购液晶拼接屏一块,型号为LTI550HN01,单价13000元。被告德邦物流对该销售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破损的液晶屏的价值为13000元。审理中原告酷彩公司还表示,被告德邦物流全额赔偿其损失后,其可将破损的液晶拼接屏交给德邦物流。上述事实,有托运单、提货单、销售合同、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酷彩公司与被告德邦物流间的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德邦物流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酷彩公司托运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后已经毁损,德邦物流应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损失,包括毁损货物的价值及酷彩公司为此支付的运输费用。德邦物流辩称无法确定货物的毁损发生在运输途中,但对此德邦物流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此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德邦物流辩称,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应返还运输费用。但酷彩公司确已支付运输费用529元,德邦公司未能按约将所托运的货物完好送至目的地,因此应赔偿酷彩公司支出的运输费用损失。故对原告酷彩公司要求被告德邦物流支付运输费用529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德邦物流辩称,酷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毁损的货物价值为13000元。但涉案液晶拼接屏在托运时已进行保价,声明价值为15000元,而该价值与酷彩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中的购买价值13000元能够相互印证,加之购买时间与托运时间基本一致,本院认为酷彩公司托运的液晶拼接屏价值13000元。故对原告酷彩公司要求被告德邦物流赔偿货物毁损的损失13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酷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物破损的损失13000元及运费损失529元,共计135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被告德邦物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倩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