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蔡楚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蔡楚云,李广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梅州市负责人:蒋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万学,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蔡楚云,女,汉族,1959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广怡,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楚云、原审被告李广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2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称其与被上诉人蔡楚云、原审被告李广怡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1元(已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57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洪远审 判 员  罗锡芳代理审判员  黄基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宏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