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明乐与中山市大涌镇沈越堂足浴休闲会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乐,中山市大涌镇沈越堂足浴休闲会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82号原告:黄明乐,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系原告母亲。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沈越堂足浴休闲会所,住所地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郑月娥商铺2楼)。投资人:欧阳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乐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沈越堂足浴休闲会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3月10日,原告黄明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明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黄明乐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银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