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罡、彭瑞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罡,彭瑞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314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罡,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汝南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彭瑞霞,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61015090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罡、彭瑞霞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霖、被告人胡罡、彭瑞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胡罡、彭瑞霞共谋后,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鸿渐村蒙发利有限公司门口路段,以钱包被盗需要借钱为由,利用一枚假金戒指(价值72元)作为抵押的方式,骗鲁某现金6200元。案发后,已赔偿全部赃款。审理中另查明,鲁某对被告人胡罡、彭瑞霞的行为予以谅解。彭瑞霞于2007年12月2日生育儿子胡泽淳。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鲁某的陈述;证人彭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收条、谅解书、户口簿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罡、彭瑞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62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二被告人均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综合评判被告人彭瑞霞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对彭瑞霞可宣告缓刑,但彭瑞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罡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二、被告人彭瑞霞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假金戒指一枚,由扣押单位漳州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负责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昊蓝速录员 陈婉卿【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