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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202李栋栋与南通市通州区翔盛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栋,南通市通州区翔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民初2202号原告:李栋栋,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娟,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翔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东大市场北侧通州星源城A幢A106室。法定代表人:马计者。原告李栋栋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翔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盛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栋栋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翔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苏F×××××车辆所有权为原告所有;2、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无效;3、被告协助办理苏F×××××车辆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自行购买了凯马牌普通货车,牌号为苏F×××××。为方便从事货物运输,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将车辆行驶证与营运证等均登记于被告名下,并明确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车辆挂靠于被告单位之后,所有的保险及年检手续均由被告统一办理,但关于保险承保的信息及各项费用的明细,被告均不向原告公开,原告只有按照被告要求的数额缴费,否则被告不予办理年检等手续,且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多交费用。后被告因安全管理混乱被通州区交通局运管处责令限期整顿暂停年检。由于原、被告之间的挂靠行为本身违反法律规定,现又无法办理年检等手续,故诉至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挂靠协议》、南通河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购置证明、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以及收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栋栋于2014年12月22日在南通市河海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凯马牌汽车,车架号LWU2DM2CXEKM19171,车牌号为苏F×××××。2014年12月23日,原告李栋栋(乙方)与被告翔盛公司(甲方)签订《挂靠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将苏F×××××车辆挂靠于甲方经营,车辆经营权仍属乙方所有,乙方车辆在营运中产生的收益、经营费和风险均属乙方,甲方对乙方经营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具有管理权,车辆营运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帮乙方办理车辆的年检、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运管费、登报费、排污费、营运年审费,上述费用由乙方按车辆主管部门的要求如期缴纳,不得拖延。2015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车辆保险费及其他上交被告的费用共计8000元。2016年8月17日,南通市通州区运输管理处在翔盛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翔盛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通知该公司进行整改。因翔盛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整改,同年9月8日,南通市通州区运输管理处停办了翔盛公司的相关运政业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为案涉车辆的营运订立了营运挂靠协议,双方的挂靠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基于挂靠的实质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的行为,使车辆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易造成事故并给第三人带来巨大损害,该挂靠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挂靠车辆系原告出资购买,且由原告经营使用,挂靠协议也明确载明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归本案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栋栋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翔盛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二、车牌号为苏F×××××的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李栋栋所有;三、限被告南通市通州区翔盛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将苏F×××××车辆过户登记到原告李栋栋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该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吴 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洪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