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恢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侯宪辉离婚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侯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岩,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侯宪辉,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侯宪辉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6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侯宪辉在XX银行的工资收入存款XX元,并继续冻结该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岩XX元,余款为为被执行人保留的生活必须费用。本院已累计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岩XX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续行冻结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