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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纪赵英、马云改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赵英,马云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171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赵英,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澜沧县。系被害人自某的母亲。原审被告人马云改,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住澜沧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澜沧县看守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云改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赵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6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云改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赵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且上诉人没有对本案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对原审被告人马云改进行了讯问,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月10日16时30分,被害人自某酒后在家里殴打妻子马某,被马某的父亲马云冲(在审查起诉期间,监视居住过程中因病死亡。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5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看到后便持柴某朝自某头部后侧打了一下,将其打昏倒在地后,又拿起砖头朝自某的头部砸了两下,便回到自己家里。自某醒来后在自家院子里吵闹,被马云冲和被告人马云改听到后,两人各自手持木棒和锄头先后前往自某家院子。自某和马云改才说了几句话,自某就拿起柴某打马云改,但被马云改用锄头挡住,并将自某推倒在地,当自某刚爬起来时,马云改又拿起锄头朝自某头部打了一下,自某即被打倒在地,自某刚爬起来又被马云改推倒在地,站在旁边的马云冲随即用木棒打了自某头部一下,自某被打后面部朝下倒在地上。随后马云冲持木棒朝着倒在地上的自某头部后侧多次击打,确认自某死亡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自某系受暴力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同年1月10日18时05分,马云冲到澜沧县谦六乡派出所投案。1月20日16时10分,被告人马云改在其家中被抓获。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云改有期徒刑三年;由被告人马云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赵英丧葬费人民币3223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赵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作案工具锄头1把、木棒1根、砖头1块、钢管1根、木柴某1块,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原告人纪赵英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应定马云改故意伤害罪,量刑应在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赔偿一审提出的全部经济损失。请二审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0日16时30分,被害人自某酒后在家里殴打妻子马某,马某的父亲马云冲看到后持柴某、砖头殴打自某后回到家中,自某醒来后在自家吵闹,马云冲和原审被告人马云改听到后,两人分别持木棒和锄头先后前往自某家院子。自某和马云改说了几句话后二人发生殴打,在此过程中马云改用锄头朝自某头部打了一下,自某被打倒在地,旁边的马云冲随即用木棒多次击打自某头部并确认自某死亡后离开现场。后自某是受暴力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10日18时05分,马云冲到派出所投案称,今天下午4时许,女婿自某在家里殴打女儿马某,因担心马某受伤,便用木棍击打自某头部几下,把自某打死了,请求处理。同年1月20日,民警在办理自某被杀一案时,发现马云改涉嫌参与殴打自某一案,后在家中的将马云改抓获。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云南省澜沧县南岭乡麻栗村隔界山社自某家院内,并现场提取血迹、砖头、木柴某、锄头、钢筋等物品。3.DNA鉴定意见书,证实现场提取的血样物、钢筋上的血样物、砖头上的血样物、木棒上的血样物上均检出自某的STR分型。4.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自某主要死因是受暴力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5.证人罗某1、自改娅、罗某2、纪某、李某、马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酒后的自某殴打妻子马某,马某的父亲马云冲看到后便持柴某朝自某头部后侧打了一下,将其打昏倒在地后,又拿起砖头朝自某的头部砸了两下,便回到自己家里。自某醒来后在自家院子里吵闹,罗某1劝了一下自某后就离开现场,马云改手拿着锄头就来到自某家院场处,接着马云冲拿着木棒也来到,自某和马云改二人说了几句后,自某拿柴某朝马云改打过来,马云改用锄头朝自某方向打过去,将自某手上的柴某打掉在地上,马云改过去将自某推倒在地上,自某站起来时马云改又用双手拿着锄头朝自某打去,打着自某头上左侧,自某倒下去。马云冲拿着木棒朝倒在地上的自某头部击打多次。平时自某经常外出喝酒,酒后经常与马某吵打。6.证人罗某3、自改新、娜某、纪赵英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自某、马某夫妻吵打后,见马云改手中拿着一把锄头,马云冲手中拿着一根木棒到现场,后自某死在现场。听说是被马云冲打死的。平时自某不做农活,经常外出喝酒,酒后就经常打妻子马某。自某曾经将马某的脚打伤过。7.被不起诉人马云冲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在家听见女儿马某家中大声吵闹,就过去看,见到自某正在打马某其就捡起院场地上的一根木柴某朝自某的头上打了一下,自某倒在地上,后用捡起半截砖块朝自某头部打了两下,就回到家中。听到有人说人活过来了。就从家中拿了木棒朝自某家走去,朝自某后脑处打了一下自某倒在地上,后又朝头上打了几下,直到不动。案发后马云改带其到派出所报案。因自某平时喝酒后经常打妻子,去年将脚打断过。8.原审被告人马云改的供述,证实其拿着一把锄头到现场后,见爸马云冲拿着一根木棒与自某互相打架,马云冲用木棒朝自某头上打了一棒,就将自某打倒在地上。接着继续用木棒朝自某头上打了几下,后看到自某不会动了,就离开了。9.户口证明,证实,马云改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云改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和其父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加害被害人过程中,马云改参与了伤害行为,参与程度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自某经常不做农活,醉酒后经常殴打妻子马某,案发当天又因为酒醉后追打马某,其对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由于原审被告人马云改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赵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纪赵英所提原判刑事部分,对马云改量刑应在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权对刑事部分判决自行提出上诉,且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上诉人纪赵英要求对加重马云改刑期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纪赵英所提民事部分赔偿过低,要求马云改赔偿一审提出的全部经济损失,请二审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马云改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结合马云改的实际赔偿能力,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民事部分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亦未另外提出新的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因此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根据马云改犯罪的性质及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依法对被告人马云改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 睿审判员 黎昌荣审判员 姚 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