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8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672号原告吕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某,现年57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  红  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