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672号原告吕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刘某某,现年57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 红 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