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徐凤菊与肖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菊,肖其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2919号原告:徐凤菊,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肖其昌,男,198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凤菊与被告肖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诉状所列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亦未提交被告其他有效送达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法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凤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辉审 判 员 谷聪一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慧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