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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抗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黑胡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黑胡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乃,贺引利,杨二宝,杨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抗20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黑胡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乃,男,194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引利,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二宝,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宝,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诉人鄂尔多斯市黑胡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杨乃、贺引利、杨二宝、杨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16〕25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相波审 判 员  张代恩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