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海良、柴国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罗海良,柴国献,徐要德,张田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660号原告:安阳市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杉职务:董事长被告:罗海良,男,1977年5月1日出生。被告:柴国献,男,1963年4月7日出生。被告:徐要德,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张田海,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俊慧、徐素萍,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海良、柴国献、徐要德、张田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阳市华联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子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阴瑞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