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林晓宏与常勇、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宏,常勇,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林晓宏,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常勇,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被执行人宋辉,女,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林晓宏与被执行人常勇、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3)集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