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9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黄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黄涛,南花,宜春市晨铭实业有限公司,白国云,蒋春燕,陈鹏,陈素绚,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南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996号之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号。主要负责人:辛中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杰,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平,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员工。被告: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府桥路干部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涛。被告:黄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南花,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宜春市晨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芦洲北路***号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白国云。被告:白国云,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被告:蒋春燕,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被告:陈鹏,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陈素绚,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樟树银河国际酒店*楼。法定代表人:南冬。被告:南冬,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黄涛、南花、宜春市晨铭实业有限公司、白国云、蒋春燕、陈鹏、陈素绚、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南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回对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南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南冬已代被告江西宏涛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13539.46元,合计1313539.46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南冬的起诉并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数额为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40387.37元,合计3040387.37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撤回对被告江西四创投资有限公司、南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1元,减半收取计8310.5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