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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雪花、陈中顺与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花,陈中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853号原告:金雪花.原告:陈中顺。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世宏,董事长。原告金雪花、陈中顺与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金雪花、陈中顺于同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花、陈中顺撤诉。案件受理费6435元,减半收��321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