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雪花、陈中顺与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花,陈中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853号原告:金雪花.原告:陈中顺。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世宏,董事长。原告金雪花、陈中顺与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金雪花、陈中顺于同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花、陈中顺撤诉。案件受理费6435元,减半收��321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