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德雪与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雪,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民初2409号原告:马德雪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8130685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经济开发区帝达工业园内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少华。原告马德雪与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德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马德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888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2元;2.诉讼费用由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马德雪于2005年5月至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工作,在2011年5月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马德雪在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工作至2016年12月12日。马德雪向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主张工伤相关待遇,现不服不予受理决定,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德雪在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曾发生工伤,并于2010年5月20日被认定为伤残十级。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为马德雪缴纳了工伤保险。马德雪已经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为马德雪缴纳社会保险(农综险)至2016年9月,此后未再缴纳。2017年3月14日,马德雪以主张工伤待遇为由申诉至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当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不字[2017]第00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马德雪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予保护。马德雪在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并被认定为伤残十级,应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为马德雪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9月,此后再未缴纳,现没有证据证实马德雪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退休待遇,故马德雪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为马德雪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应及时为马德雪进行申报。本案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核算。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德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2元;执行办法: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交原告或交本院转原告领取。二、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马德雪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驳回原告马德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树红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