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悦芳、仇素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悦芳,仇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财保27号申请人:何悦芳,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申请人:仇素文,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申请人何悦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仇素文所有的皖N×××××号江淮牌小型汽车、皖N×××××长安牌小型汽车、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高峰路东侧远大拉菲公馆24幢303室房产予以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仇素文所有的皖N×××××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二、查封被申请人仇素文所有的皖N×××××长安牌小型汽车;三、查封被申请人仇素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高峰路东侧远大拉菲公馆24幢303室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悦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俞成琪审判员 王训云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宣世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