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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刘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刘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5838728—4。被执行人:刘建红,女,汉族,1961年9月15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