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玉宝、陈润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宝,陈润吉,魏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玉宝,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润吉,男,196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魏玉光,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九台市。再审申请人王玉宝因与被申请人陈润吉、魏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5)九民初字第37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玉宝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玉宝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宝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宏生审 判 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