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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庆华,亓为香,谷有杰,耿庆苓,谷有永,时来香,李秋忠,魏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耿庆华,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亓为香,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谷有杰,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耿庆苓,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谷有永,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时来香,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李秋忠,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魏素兰,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莱城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