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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伦、梁金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伦,梁金玉,黄文杰,韩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7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伦,男,汉族,1956年5月14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梁金玉,女,满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黄文杰,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邯郸市磁县马头工业城大狼营村农民,现羁押于河北省邯郸市第二看守所,现已执行死刑。被执行人:韩金星,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邯郸市磁县白土镇白土一街农民,现羁押于河北省邯郸市第二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张国伦、梁金玉与被执行人黄文杰、韩金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做出的(2016)冀刑终98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偿还和抵偿部分债务,剩余债权被执行人黄文杰、韩金星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伦、梁金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镇洪审判员  张敏清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