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波与徐飞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徐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87年7月5日生。被执行人:徐飞云,男,1978年7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杨波与徐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杨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