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林与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458号原告:杨林,男,1950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个旧市。被告: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薇,女,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林与被告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杨林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1元,减半收取计1806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判员 王 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凛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