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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4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菲诺染料化工(无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华通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菲诺染料化工(无锡)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华通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雅诺染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4151号之一原告:菲诺染料化工(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泾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282853551。法定代表人:李俊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珍,女,职员。被告:佛山市三水华通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15-2号,组织机构代码696449235。法定代表人:招祖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有焕,女,职员。第三人:雅诺染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5576247A。法定代表人:李俊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佳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菲诺染料化工(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华通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第三人雅诺染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外人代被告偿还了货款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菲诺染料化工(无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华通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88元,由原告菲诺染料化工(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健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