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06
案件名称
梁伟勇与何启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勇,何启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梁伟勇,男,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何启北,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9652号裁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梁伟勇申请执行何启北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何启北向梁伟勇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2、何启北向梁伟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何启北向梁伟勇支付本案仲裁费9974元、公告费1000元。另,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3670.61元。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何启北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人民币26万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期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 敏执行员 郭普东执行员 赖江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