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梅、刘学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梅,刘学元,丁以瑜,左顺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洪梅,女,汉族,53岁,住洪泽县。被执行人刘学元,男,汉族,59岁,住洪泽县。被执行人丁以瑜,男,汉族,49岁,住洪泽县。被执行人左顺钧,男,汉族,48岁,住江苏省洪泽县。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洪梅、刘学元、丁以瑜、左顺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协商自行解决,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贵宏审 判 员 朱金平代理审判员 张士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