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秀德申请执行石开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德,石开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4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德,男,1957年9月30日生,苗族,农民,贵州省雷山县人,住雷山县达地乡乌达村高兄组。被执行人石开科,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住雷山县丹江镇东信小区二单元三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德与被执行人石开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杨秀德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34执恢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慧审判员 赵建忠审判员 罗曙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