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赫宸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赫宸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139号申请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昭宽,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赫宸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21号。法定代表人:赵健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赫宸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赫宸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