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8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艾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杨某某,女,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艾某,男,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艾某继承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26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涉及过户房屋存在其他继承瑕疵,且该瑕疵至今未解决,该房屋暂不具备过户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