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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胡爱国与黄石市宇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国,黄石市宇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495号原告:胡爱国。被告:黄石市宇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沈下路2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98016070K。法定代表人:陈亚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爱国与被告黄石市宇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爱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由原告胡爱国负担。审判员  周雷刚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