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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21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李风亭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211民催1号申请人: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蓝领一期办公楼B区211G室。法定代表人:李风亭,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309-14号。申请人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潍坊国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