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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赵德赢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赢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3刑初38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德赢,男,锡伯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月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14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二检刑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德赢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德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赵德赢伙同门焕明、张书纯、张杨、赵德胜、(以上四人已判刑)、“二哥”(姓名不详,在逃)等人从沈阳市到通化市从事承建快建房的经营活动,为了独占市场,获得更大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先后三次强迫杨凤志、孙永维等人退出通化市快建房市场。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赵德赢、门焕明、张书纯等人在通化市医药高新区桃源村,以威胁、恐吓方式阻止孙永维施工队继续从事快建房经营,将其施工工地的跳板等物品(经鉴定价值810元)运至管道岭旧货市场,后被孙永维取回。2、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赵德赢、门焕明看见杨凤志施工队正在通化市医药高新区桃源村施工,与其发生口角。赵德赢、门焕明遂召集张书纯、张杨、“二哥”等人携带镐把到施工现场找杨凤志,杨凤志见状后逃跑,赵德赢等人随即离开。3、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赵德赢、门焕明、张书纯、张杨、赵德胜、“二哥”在通化县二密镇大连川村遇到正在施工的孙永维,遂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孙永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赵德赢、门焕明、张书纯、张杨、赵德胜等人赔偿孙永维人民币7万元,与其达成和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德赢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德赢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德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庭审查明,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赵德赢伙同门焕明、张书纯、张杨、赵德胜、(以上四人已判刑)、“二哥”(姓名不详,在逃)等人从沈阳市到通化市从事承建快建房的经营活动,为了独占市场,获得更大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先后三次强迫杨凤志、孙永维等人退出通化市快建房市场。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赵德赢、门焕明、张书纯等人在通化市医药高新区桃源村,以威胁、恐吓方式阻止孙永维施工队继续从事快建房经营,将其施工工地的跳板等物品(经鉴定价值810元)运至管道岭旧货市场,后被孙永维取回。2、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赵德赢、门焕明看见杨凤志施工队正在通化市医药高新区桃源村施工,与其发生口角。赵德赢、门焕明遂召集张书纯、张杨、“二哥”等人携带镐把到施工现场找杨凤志,杨凤志见状后逃跑,赵德赢等人随即离开。3、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赵德赢、门焕明、张书纯、张杨、赵德胜、“二哥”在通化县二密镇大连川村遇到正在施工的孙永维,遂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孙永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赵德赢、门焕明、张书纯、张杨、赵德胜等人赔偿孙永维人民币7万元,与其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孙永维的充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德赢在侦查机关供述了伙同门焕明、张书纯、张杨、赵德胜等人恐吓和殴打受害人杨凤志、孙永维的经过,以达到让其退出快建房施工活动的目的。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凤志、孙永维分别陈述了各自被赵德赢等人威胁或殴打,并恐吓受害人退出快建房施工活动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三、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孝、崔某飞、张某等人均证实赵德赢等人威胁、恐吓孙永维和杨凤志的事实经过。2、证人路某华、陈某岚、杨某贤等人均能证实赵德赢等人殴打孙永维的事实经过。四、书证。1、通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对孙永维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2、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对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为人民币810元。3、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4、被害人孙永维出具的谅解书及收到被告人赔偿款7万元整的收到条。5、本院(2016)吉05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同案被告人门焕明、张书纯、张扬、赵德胜因犯强迫交易罪,已被本院刑事处罚。6、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被告人赵德赢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7、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查询单。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赢伙同门焕明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致一人轻伤,已达到本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德赢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并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德赢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贵宾人民陪审员  谭家胜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