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周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32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斌,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决定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斌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斌于2016年12月13日13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南湖瑞安街83号御康堂调理会所内,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店主蔡某放在桌上充电的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周斌于当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周斌具有自愿认罪、累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周斌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曾羁押的2日予以折抵。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恺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