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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贝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金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贝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金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86号原告深圳市贝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汇金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贝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汇金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原告应于收到该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到本院诉讼费收费专柜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的任何网点缴费并将票据交回立案窗口,否则按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缴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未缴费,故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文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淑  仪书记员 陈燕珊(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