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侯占堂、史光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占堂,史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622民初631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向前,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浪县大靖镇西关村*组*号。被申请人:侯占堂,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古浪县。被申请人:史光秀,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古浪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向前与被申请人侯占堂、史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甘0622民初631号之一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侯占堂、史光秀银行存款共计11万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史光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区多多城第四层4100、4101、4102号商位,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向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向前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侯占堂、史光秀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史光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区多多城第四层4100、4101、4102号商位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