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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上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上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111号原告:天津上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606号。法定代表人:殷宗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霞,该公司职员。被告:朱云英,住天津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上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上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