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30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姚丽与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30597号原告:姚丽,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被告: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兰嘉安。原告姚丽与被告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币种下同)7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原告的工资由底薪加提成组成,第一个月底薪7,000元,转正后底薪9,000元,2016年3月开始底薪为10,000元。期间,原告多次提出要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拒绝。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0日,原告以本案讼争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4440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459.77元,对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6年2月25日,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的工资、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的提成。该会于2016年6月2日作出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1193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原、被告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的工资25,000元,对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曾与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原告原因致使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承担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之责。现经生效裁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有关其第一个月底薪7,000元,转正后底薪9,000元,2016年3月开始底薪为10,000元之陈述。综上,原告本案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9,022.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阅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原告姚丽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洪磊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