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喻仁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仁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仁忠,男,1974年6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仁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建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仁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喻仁忠和朋友在南川区吃晚饭时喝了酒,后在本市南川区南大街名润广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xxxx**的黑色大众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张启会往永隆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商贸广场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喻仁忠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送往南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喻仁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5mg/100mL。2016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喻仁忠查获未羁押,被告人喻仁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喻仁忠有扭送盗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的事实,已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有公诉人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喻仁忠的供述,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文书,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查获经过,立功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仁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喻仁忠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仁忠有扭送盗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的事实,已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仁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期英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人民陪审员 胡体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