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朱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朱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朱先,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苗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迁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朱先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朱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朱先在迁安市五重安乡红峪口村卫生所买药时,将孙某放在药房北侧桌子中间抽屉里的人民币29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朱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失主孙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迁安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朱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朱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朱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朱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子良审判员赵文路审判员王虹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刘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