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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493号原告:曾某,女,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邓某,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曾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栀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