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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武海龙与芦秀荣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海龙,芦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武海龙,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祝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执行人芦秀荣,女,196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157号武海龙与芦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0725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芦秀荣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武海龙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50000元。芦秀荣如未按期履行,武海龙可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92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