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2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任德芳与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兴荣村村民委员会、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芳,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兴荣村村民委员会,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137号原告:任德芳,男,1938年8月1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兴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桂宝,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向荣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红日,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镇长。原告任德芳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毛甸子镇兴荣村村民委员会、宽甸县毛甸子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任德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德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德芳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