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云珍与李存德、董文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珍,李存德,董文香,李云慧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957号原告张云珍,女,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存德,男,汉族,1952年11月1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董文香,女,汉族,1955年3月2日生,住林州市,系被告李存德妻子。被告李云慧,女,汉族,1989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系李存德之女。原告张云珍诉被告李存德、董文香、李云慧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丽、被告李存德、董文香、李云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6日,其和丈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位于东街村××(××一院)的房产归我所有。离婚后我和孩子一直在市区太行佳苑4号楼1单元501号居住生活,没有回过东街村××号元,2016年5月23日,我回东街村老家时发现被告的父亲李存德和母亲董文香擅自居住生活在我的院房内就立即报警,龙山区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干预,但是,被告父母陈述我的前夫王永红和其女儿有经济纠纷为由拒不腾出我的院房,经济纠纷不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我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父母停止侵害,返还房产、赔偿损失,林州法院查明是被告李云慧故意对我的房产实施了侵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现重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腾出侵占的位于东街村××号院的房屋,恢复原状,退还财产;2、赔偿房屋租金损失1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存德口头答辩称,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东街村房屋不是以原告的名义要的地,该争议房屋在口粮地上盖的,该口粮地块原告没有份额,现在口粮地被征收了一部分,据王永红的父亲说口粮地有五人份,不含原告的份额,王永红的父亲说该房屋是由其和王永红共同出资盖的,原告未出资。我现在不在该房屋居住。被告董文香口头答辩称,我的答辩意见同被告李云慧,另外补充说明王永红的父母现在也在该房屋居住。我现在在该房屋居住。被告李云慧书面答辩称,原告张云珍告我侵占她的房院,故意对她的房产实施侵害与事实不符,1、原告张云珍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捏造事实,进行无理缠讼,2、原告和其丈夫王永红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假离婚,故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撤销王永红和张云珍的离婚协议,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和驳回原告起诉。理由如下:1、原告在起诉状上写到李云慧“现住林州市××××号”与事实不符,我和孩子于2016年9月份就被丈夫接回通许县婆家;原告在起诉状上写到:“林州市人民法院查明是被告李云慧故意对我的房产实施侵害”,这是捏造事实,在(2016)豫0581民初2559号判决书中,根本没有“查明是被告李云慧故意对我的房产实施侵害”的判决,有判决书为证。原告在(2016)豫0581民初2559号起诉书的诉讼请求里有“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8月18日开庭时,审判员宋晓红在开庭过程中问原告“为什么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原告的理由是“被告让她进不了东街243号家,拿不了日常生活用品,影响她的正常生活”,而在此次的起诉书中原告写道:“离婚后她和孩子一直在市区太行佳苑4号楼1单元501居住生活,没回过东街村××号院”,这说明此房里根本没有日常生活用品,影响她的正常生活,原告在捏造事实,进行无理缠讼,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2、原告和其丈夫王永红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他们是为了保护财产而进行的一种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王永红借了被告李云慧十几万元,我从2015年10月份就开始和王永红要钱,他总是往后拖着不给,后来压根人都找不着了,一直到2016年4月份才在他东街243号院逮到他,女儿在医院急着用钱,我丈夫就来追这钱,王永红为了逃避债务,主动把他家的大门钥匙给了我丈夫,骗着他说去外边给他弄钱,让他在家里等,说啥时候给了钱啥时候再走,我老公在他家等了几天后因家中有急事,老公就让我带着孩子暂停治疗,来他家继续等等这钱,等给了这钱接着给孩子巩固一两个疗程,结果,我带着孩子还没来几天,张云珍就来闹,说房子是她的,王永红和她离婚了,还报了警,没过几天张云珍就把家里的水电全断了,那段时间,都是我父母给我送吃的,送水,但是没电没办法生活,就去找东街电工,想让电工把电接上,但电工说王永红欠他不少电费,而且是王永红让断的电,没法接电,当时还让我家亲戚看了王永红发的让他断电的短信,但是原告张云珍在8月18日开庭时说水电都是她断的,这是第一次断电,到2016年10月份天气渐渐转凉了,没有电很难过冬,于是找了一个会接线的人,从别人家接了一根线,好不容易接上线了,没过几个月到16年年底时,线又第二次被剪断,我们去找电工了,电工说王永红说了“他的家他还不知道呢又给接上线了”,电工就逼着给他家提供接线的主家把线剪了,否则就断了主家的电,就这样电又给断了。但他们的离婚协议书上已经把房子分给原告张云珍了,王永红还对电工说是他的家,王永红就是实际的操控者;还有一次是在16年5月7日我给王永红打电话时,说到还钱的事情时,王永红说他离婚了,东街243号房子是他父亲的,为什么王永红敢说离婚不敢说这房子是张云珍的,这是作贼心虚,怕看穿他们假离婚的阴谋,而实际上王永红仍是持有者和操控着。现在王永红的父母也搬到了此房子居住,王永红的父亲王保金说这房子是他和王永红一起盖的,张云珍出嫁过来时,根本没有她的地,房子是在他家口粮地里盖的,不是张云珍的房子,是他和王永红的,还说今年口粮地卖了一部分,卖了五万多,原告张云珍来要了好几回了。没有原告的地,又离婚了,还来要钱,不是假离婚是什么?王永红父亲王保金明知道他们离婚了,还把钱给了张云珍,这不是假离婚是什么?还有县城太行佳苑的房子(4号楼1单元501),今年过年我父母和其他几个债主都去原告要钱,她的三个外甥说太行佳苑的这套房是王永红也欠他们钱,几年前就把此房给他们了,而且早于写给我家条子上的日期,现在此房是属于他们三个人的,他们是可怜他小姨(也就是原告),才让她住在这儿的。既然是她三个外甥的,他们的离婚协议书上却写着是张云珍的,这就是他们一贯的作风和手段,只要有要账的人来就说此房或财产是他们家亲戚的,也欠他们亲戚钱,这和王永红他们弄个假离婚,把财产都转移到原告名下而保护财产的手段是一样的,他们用同样的手段转移给亲戚朋友家人的菜场还有:把铲车转移给了东街亲戚张树强,把丰田车给了他闺女和女婿,也说是欠他闺女钱等。另外我是2016年5月到8月底在该房屋中居住。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云珍和案外人王永红原系夫妻,二人于2015年11月6日在林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张云珍称2016年5月23日,其发现被告李存德、董文香在其位于林州市××××号的家里居住,后报警处理未解决。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是王永红因欠被告钱,王永红让被告李云慧在此房里居住的,并且该房屋不是原告的,是王永红父母家庭共有的。被告李云慧庭审中自认其是2016年5月到8月底在该房屋中居住,被告董文香认可其在该房屋中居住,被告李存德不认可其在该房中居住。另查明,2016年4月13日原告以原旧户口本丢失为由办理了新户口登记本,没有告知民警其离婚状态,与户主王永红的关系一栏登记为“妻”。另查明,该涉案房屋现无房产证。案外人王永红的父母现在该房屋中居住。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7)豫058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东街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一份,被告提交的录音材料三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张云珍主张要求被告李存德、董文香、李云慧立即腾出侵占的位于东街村××号院的房屋,恢复原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1万元,三被告不予认可,因该房屋现未办理产权登记,原告也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个人享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存德、董文香、李云慧立即腾出侵占的位于东街村××号院的房屋,恢复原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云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云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宋有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