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应忠申请宣告张布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7)川1028民特12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应忠,张布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民特12号申请人:张应忠,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迎祥镇新庙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7********。被申请人:张布华,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迎祥镇新庙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0********。代理人:张布芬(系人张布华胞妹),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迎祥镇石塘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2********。申请人张应忠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布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应忠称:张布华是我亲哥哥,我父母已经去世,张布华从小精神残疾,语言表达能力差,没有计算能力,行为能力比正常人差。残疾证件:智力残疾三级。现申请宣告张布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张布芬称:我是张布华亲妹妹,张应忠的亲姐姐。同意张应忠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张布华、张布芬、张应忠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三人的父母已经去世。张布华自幼智力残疾,被隆昌县残疾人联合会评为智力残疾三级。内江协力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布华鉴定时评定为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张布华的父母已经去世,张应忠作为被张布华的胞弟,具有申请宣告张布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布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应忠为张布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