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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017辽0211刑初206号乔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雪萍,系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忠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14时55分,被告人乔某持逾期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楼某侧无名路向南倒车时,与行人被害人伊某相撞,致其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责任认定,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本案交通事故被鉴定人伊某胸部多发肋骨骨折,血胸,腹腔肝脾等脏器破裂,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伊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子女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证明、超限检测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田某的证言,被告人乔某的供述与辩解,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16)酒鉴字第082911号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鉴��第082911号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常见毒品检验报告书、辽学鉴(2016)病鉴字第38号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汽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子女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正确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娄玉珍人民陪审员 陈锋& # xB;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