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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695号原告: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118号长福花园(原长福世家二期)2#1层10店面-B。法定代表人:谢铭湘,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鸿海,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鹏,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阳岐路53号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厂房。法定代表人:吴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英,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1617元,由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国志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思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