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4民初24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7月14日被告以购买出租车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日原告给付被告10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条一张。后来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不还。2016年10月25日原告再次催要时,被告又重新给原告书写了借条。此后,被告也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2004年7月14日被告刘某某以购买出租车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日原告将10000元交付被告,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上面载明:“今借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正)。借款人:刘某某。2004年7月14日”。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一直拖欠至2016年10月25日仍未归还。原告担心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丧失,要求被告再次出具借条,被告当日给原告重新书写了一张借款,内容与2004年7月14日借条一致,仅在时间上写成2016年10月25日。此后被告躲避原告,所借款额至今未还,最终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张借条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交的两张“借条”,足以证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民事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催要后,再次出具借条,但法律事实仅为一笔借款,应认定借款金额为10000元。被告刘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一万元,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清偿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诉的,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秋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