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更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何长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长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更296号罪犯何长应,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系累犯。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何长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长应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36.1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500元;再查明,该犯于2014年12月26日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警告。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奖励审批表、罪犯警告处罚通知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长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又系从严掌握对象,罚金刑也未履行完毕,且在考核周期内曾因违反监规被监狱处以警告,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长应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及罚金20000元(已执行5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兴林人民陪审员 王刻羽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子轩 来自: